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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1-11-1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500名左右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业创新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

  2.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3.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由省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江苏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省内重点骨干企业或其他创业创新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省人事厅主要负责组团赴海外宣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资质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

  2、编制并发布年度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指南,受理引进计划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

  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4、负责向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人事部门按照分工长年受理申报材料。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发布与对接。向省外发布江苏年度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省内相关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对接。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省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其中省(部)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向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省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地方人数部门申报资助计划,经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该类人才也可以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资助计划。

  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6. 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三条 评审与审定。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专家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市、县(市、区)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本省各地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优先: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及省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5)优先进入省实施的“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6)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十一五”期间,重点面向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拔一批有较强技术研发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通过重点扶持培养,到2010年,培育产生企业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10名,超1亿元的创业创新杰出人才100名,超1000万元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1000名。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三条 培育计划的培养对象为创(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四条 近五年内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中的以下人员可以申报江苏省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人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培育计划的申报与评审组织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培育对象在“十一五”期间选拔两次,候选人由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推荐。

  第七条 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创业创新载体人选的组织推荐,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进行终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企业人选的组织推荐,并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进行初评,对“创业创新优秀人才”进行终评,经厅(局)党组批准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的评审工作,并对各市、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创业创新优秀人才”名单进行审核,结果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评审,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进行。

  第四章 培养与支持

  第十条 省、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班,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其政策意识、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有计划地选派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参加各种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帮助其了解掌握现代管理理论和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设立创业创新论坛,定期组织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开展交流与合作。

  培养对象申报的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省市各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一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资金”,资助培养对象实施新产品开发工作;资助培养对象接受创业创新辅导、经营管理培训以及参加产业技术交流活动;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对在创业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培养对象进行表彰和奖励,提升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省市联动、分层管理”的原则,“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杰出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创业创新优秀人才”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纳入培育计划的培养对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培养对象在获得认定的同时,制定个人及所创办、领办企业发展目标,分别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存入培养档案,作为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数据库”,构建互动式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培养对象的创业创新动态,收集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生活和工作方面的需求信息,实施跟踪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培养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优先帮助其解决创业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造就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领军型科技企业家为重点,全面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为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从2011年起,用5年时间,培育建成一支1000名左右规模的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队伍。通过他们的带领,到2015年,推动形成10个年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新兴产业集群,新增上市企业50家,新增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创新型龙头企业100家。

  三、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为我省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选拔在我省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家。

  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信守社会公德,个人信用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2、入选省“双创计划”或国家“千人计划”,或所在企业2004年以来累计获得100万元以上人才和科技项目经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3、创(领)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拥有授权的有效专利或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研发人员较多,研发投入较大,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培育措施

  1、加大培训力度。每年选送一批培育对象到国内名牌大学、培训基地或赴海外研修、参加EMBA学位班学习,组织培育对象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他们开拓视野、更新理念,着力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素质。

  2、加强科技扶持。把培育对象的培养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实施结合起来,优先支持培育对象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培养期内,为不低于50%的培育对象累计提供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或人才项目经费。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引导和帮助培育对象所在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3、强化金融支持。加快科技金融事业发展,积极为培育对象所在企业提供科技担保、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扩大省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对金融机构在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支持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通过规范改制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4、促进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培育对象进入“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优先选聘培育对象到省内高校担任产业教授。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引进培养力度,推动优秀科技人才向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集聚,促进以培育对象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

  5、帮助开拓市场。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招投标。帮助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申请各种资质认证。加大培育对象所在企业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打造品牌,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6、提供良好服务。全面落实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培育对象所在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帮助企业更广泛地争取创新资源。建立导师制,指导和帮助海归型科技企业家尽快适应国情省情、做大做强做优企业。

  五、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负责对培育工程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政策的配套衔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支持合力。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管理服务,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培育工程取得实效。

  2、实行动态管理。“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周期为5年,从2011年起,确定首批培育对象,并逐年增补。培育对象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共同颁发证书。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应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定为培育对象后的第三年,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培育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根据考核意见对培育对象进行适当调整。培育期满后,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育。

  3、落实经费保障。设立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培育工程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育对象的快速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4、营造浓厚氛围。大力宣传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典型和重大成果。开展“江苏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活动,表彰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业绩、作出显著贡献的培育对象,为培育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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